上海电机学院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

发布时间:2018-12-10浏览次数:637

第一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第一条  为规范上海电机学院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行为,强化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,维护会计人员职业形象,确保会计信息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范。

   第二条 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,是指会计人员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、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、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各种经济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。

   第三条  会计人员应树立敬业、勤业、精业观念。 遵循真实性、公正性、忠诚性原则。

   第四条  会计人员应遵守《公民道德建设纲要》,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,正确处理国家、集体、个人利益的关系,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。

第二章 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

第五条 爱岗敬业。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,热爱本职工作,敬重会计职业;严肃认真,一丝不苟;忠于职守,尽职尽责,切实对学校、对社会公众、对国家负责。

第六条 诚实守信。坚持做老实人,说老实话,办老实事,不搞虚假;坚持职业谨慎、信誉至上,不为利益所诱惑,不伪造账目,不弄虚作假,实事求是,如实反映学校经济业务事项,保守学校经济活动秘密,除法律规定和学校领导同意外,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学校会计信息。

第七条 廉洁自律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,自觉抵制享乐主义、个人主义、拜金主义;公私分明、不贪不占;遵纪守法、清正廉洁,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。

第八条 客观公正。会计人员应坚持依法办事,实事求是,客观公正,保持应有的独立性;以客观事实为依据,如实地记录和反映学校各项实际经济业务事项,会计核算准确,记录可靠,凭证合法,以维护会计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。

第九条 坚持准则。会计人员应熟悉财经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在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,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,坚持按照会计法律、法规、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,实施会计监督,确保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及时、完整,维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。

第十条 提高技能。会计人员应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,勤学苦练,刻苦钻研;不断改进学习方法,通过学习、培训和实践等途径,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、会计实务能力、职业判断能力、更新知识的能力,提高会计信息运用能力、沟通交流能力以及职业经验。运用所掌握的知识、技能和经验,开展会计工作,履行会计职责,以适应深化会计改革和会计国际化的需要。

第十一条 参与管理。会计人员应树立参与管理的意识,努力钻研相关业务,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,熟悉学校教学、科研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经济活动情况,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,主动向领导反映学校管理活动中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,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,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依据。

第十二条 强化服务。会计人员应树立文明服务意识,做到讲文明、讲礼貌、讲信誉、讲诚实,坚持会计准则,真实、客观地核算学校各项经济业务,不断改进服务方式与方法,提高服务质量,努力维护良好的会计职业形象。

第十三条 开拓创新。会计人员应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及能力,开拓进取,努力研究会计工作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创造性地开展学校财务管理工作。

第三章  考核与奖惩

        第十四条  学校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,定期考核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遵守情况,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、晋级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。

   第十五条  对违反本规范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;情节严重的,并上报学校纪检、监察部门处理;触犯法律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四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第十六条  本规范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
   第十七条  本规范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执行,原规范同时废止。本规范如与国家及上级规定不符情况,执行国家及上级规定。